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
序 言
四川农业大学的前身是1906年创办的四川通省农业学堂,历经四川高等农业学校(1912年)、四川公立农业专门学校(1914年)、公立四川大学农科学院(1927年)、四川省立农学院(1932年)、国立四川大学农学院(1935年)、四川大学农学院(1950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6年四川大学农学院整体迁至原西康省(1955年撤销)省会雅安独立建校为四川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四川农业大学,2001年四川省林业学校整体并入。1998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和2022年两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高治理体系科学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A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46号。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和都江堰校区(地址为成都市都江堰市建设路288号)。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全面建成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已任,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固树立兴中华之农事的宗旨意识,深入贯彻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国际交流合作是活校之方的办学理念,认真践行学生为本、学术为天、学科为纲、学者为上的治学理念,秉承追求真理、造福社会、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31亿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依法依规开展职称评审,聘用、评价和管理教职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五)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在44000人。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实行学位制度,分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快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大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当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班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设立分党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政治把关问题,由党委会先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员队伍建设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六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群众团体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群众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健全领导和保障体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教学科研单位、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分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按校区或原中层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专业或者院所设置,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内设机构设置。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实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校长依法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和研究所等按照权限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评价与考核;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实行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章程及修订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工会、教代会的指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职责主要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法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立教育教学中心地位,着力培育有“三农”情怀、有健全人格、有国际视野、有创新精神的时代新人。
第四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入学资格的取得,须具有相应或同等学历,并经考试或审核合格和学校录取。
第四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3至6年,硕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为2至4年,本科生的修业年限为3至7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坚持“四个面向”,注重“顶天立地”,突出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建设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学校加强政产学研用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一)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担任与学术工作相关的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荣誉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 2/3)委员出席。
第五十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审定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决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或者撤销,增列、调整、撤销学位授权点,审议学位相关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实行结构动态管理。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及委员的人员构成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接受上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和研究所等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及评审结果均实行公示和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相应机构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据编制及其结构研究决定岗位分类和设置,对教职工岗位申报进行评审和聘用。
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师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资源;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及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表彰;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不得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严于律己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校聘教职工实行岗位等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者和主导者。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六十条 依法依规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致力实现绩效得到充分肯定、公平得到适当兼顾、累计贡献得到基本认可。依法落实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生活待遇水平。
第六十一条 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和绩效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节 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人才培养的对象和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劳动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管理制度、学生行为规范;
(二)爱国敬业,明礼修身,诚信友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善思,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强体育美,崇尚劳动,全面发展,提高身心健康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的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休学、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退学的,可以按规定休学或者退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依法依规发给学生结业、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成绩突出的学生集体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第六十八条 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管理等,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审计、中层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和其他管理审计及专项审计调研,切实履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内部审计职能,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授予或者聘请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六条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七条 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尽力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学校教育发展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资助四川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二)支持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
(三)开展奖教奖学助困助学活动;
(四)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应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内部管理、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八十条 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十一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学校门户网站、校内外媒体、信息公告平台、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情况通报、文件汇编等。
第八十二条信息公开的时限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征求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造型,中心花状主体图案由古象形字“羊”和叶片图形组成,其上方是数字1906,下方是学校雅安校区第一办公楼(原西康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大楼旧址)图案,两侧是书本环绕的穗状图案,外环文字为学校中英文名称。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图案和字体均为金色。
徽志和徽章图案,表示学校诞生于1906年,1956年迁雅安独立建校,是一所以农动林为优势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第八十四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其面色为绿色,中间印有徽志和规定字体的“四川农业大学”校名。
第八十五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6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网址是www.sica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形成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按第八十七条的程序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解释,由学校纪委监督实施。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四川农业大学章程》(2022版)于2022年11月16日经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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