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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理学院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行政干部、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制度,并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其他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全校性活动、学院安排的全院性活动以及政治学习时间严格执行“4段考勤制度”(即教学管理中的4讲,考勤时间为每段结束前半小时内),其余时间除正常上课外,原则上应在所在系(室)进行相应的教学辅助工作或保证通讯畅通,以保证学校或学院随机性的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学院行政办 公室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章  请假及续假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参观考察、参加会议、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短期(2个月以内)学习培训等,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请假手续应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联系单位)、出发日期和预计回单位时间等。经所在系(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经院领导批准的请假条存学院办公室备查,请假人应及时告知所在系(室)负责人请假的批准与否情况。

第七条  出差归来后3天内(公休假日顺延),应及时到所在系(室)和准假领导处口头或书面办理销假手续,并告知院办公室。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本人应事先报告,并按批假权限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系(室)负责人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病假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不含打闹、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息治疗者,可酌情给予病假。请病假时应出具学校卫生院(卫生院的病休证明只能开一周以内)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月累计从第四天起,每请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壹元。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病假在六十天(含六十天)以内的,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教职工病假超过六十天的,从六十一天起按国发(198152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和川府发(198180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病愈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全发,岗位津贴发一半。

第十四条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半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则上按病退办理退休。

第四章   事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的私事不能上班者,视为事假。应按规定办理完请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除外),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按天计算,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的50%;超过六十天的,从第六十一天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

第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满后经领导批准续假的,除因病续假按病假对待外,其余续假按事假对待。

第五章   工伤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工受伤,经取得所在系(室)证明,学校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认定书,方可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第十九条  如工伤痊愈后再次复发,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学校人事部门鉴定确认后,才能按工伤处理,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工受伤住院,确需家属照顾者,如家属是我院职工,须经医院同意,院领导批准,方可到医院照顾,照顾期间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探亲假,按照国发(81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川劳险(8123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出国探亲的,从出境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我院教职工探亲应以不妨碍工作为原则,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探亲。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利用假期探亲,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在非休假期间探亲的,工资照发,岗位津贴不发。

第七章   婚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5天,晚婚年龄初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婚假增加到25天。

第二十六条  婚假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使用,过期无效。

第八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或直接抚养教职工本人长大的抚养人死亡,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不含路程时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或直接抚养教职工配偶长大的抚养人死亡,经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不含路程时间)。

第九章   产假、看护假

第二十九条  晚婚晚育女教职工,产后享受半年产假(含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学校寒暑假、公休假日在内)。非晚婚晚育(必须取得结婚证)者,视其情况享受6个月以内的产假。

第三十条  产假期限已到,若教职工因身体等原因要求续假,其工资按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总额75%发给。不发奖金及补贴。

第三十一条  凡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5天的看护假,但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在看护假期间的各种待遇与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相同。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享受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者给假30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者给假45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章  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结扎、安环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工流产,按医院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

第十一章   旷工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接受分配后不到岗位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未经请假,超假不续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缺勤者;

3、虽已请假,但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相符者;

4、未经学院批准,上班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者;

5、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6、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交通条例被拘留或其他处理而缺勤者;

7、因私人纠纷殴打致伤而缺勤者;

8、无故不到岗者。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授课,不得自行变更课程或擅自找人代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应按请假规定,报教务处批准,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违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发课时补贴;对旷课者以一学时作一个旷工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规定的全校性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参加,对不假缺勤的,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两周以上的,其间的公休假应作为旷工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每旷工一天,扣一个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的岗位津贴(应扣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在旷工前已发给本人的,则在下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对个别旷工时间较长,一贯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四十条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七天未归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三十天内,自动返回单位并且承认了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告于众,并书面通知其亲属转告本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在每学期开学时第一个上班工作日的10:00时前和每学期放假结束时最后一个上班工作日的10:00时后到学院办公室签名。

第四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如确需安排教职工加班或值班,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费。

第四十三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四十四条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十五条   如国家、省、学校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教职工。如本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抵触,在有根据的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命科学与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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