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理学院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提升我院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特设立生命科学与理学院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学校和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没有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中青年教师,开展具有创新思路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申报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路线可行,能在近期内取得一定成果或作一定基础工作后,可望申请获准上级部门资助。
第五条
学院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每年设立3-4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总金额为3000-5000元,资助年限2年,每位申请者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资助。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
第六条
成立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取得的成果、专利按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管理,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与理学院科技创新基金资助”。
第八条
受资助项目至少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获准上一级项目资助。未获上一级项目资助者,应在本项目结题后向上一级积极申报(至少3年)。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要精打细算,不能提成,不能购买两用物资器材,不能报销招待费。受资助者自批准之日起,每半年向院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汇报。
四、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主持人应写出工作总结并附论文及相关材料,报送院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经批准方可结题。相关材料交院办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停止,应说明原因并将剩余经费交回学院。如有资金使用不当或违反财经制度,经院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裁定,报院党政批准,停止资助或收回资助费用。
五、其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与理学院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与理学院
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