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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川农大校人发[2005]26号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强,安心本职工作,富有团队协作精神及敬业精神。 (三)所学学科、专业符合岗位要求。 (四)年龄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聘用办法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审处、人事处、教务处、校工会、聘用中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聘用工作。聘用中层单位组成业务考核组,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考核。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聘用岗位数提出拟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办法,经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聘用中层单位业务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并将其有关材料(考试考核成绩、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简历、获奖证书、体检表等)送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书,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6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四、聘用 聘用合同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及其职责,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聘用管理 (一)聘期:一般为1-3年。对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的可续聘。续聘可签中、长期合同。 (二)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参加学校和各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教学考核,考核合格者享受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三)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应按聘用合同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而未完成或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或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四)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若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五)聘用人员要求提前解聘,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待工作交接完毕方可办理解聘手续。 (六)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费用自理。 (七)聘用人员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六、聘用待遇 (一)工资、校内津贴 1.聘用人员的工资、校内津贴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课时津贴,按实际上课的课时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四川农业大学课时核算及课时津贴发放办法》(川农大校教发[2003]10号)计发。 (二)福利 1.聘用合同签订后,按国家和雅安市有关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基金由学校和聘用人员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2.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凡解除聘用合同者,均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2002〕40号)给予经济补偿。 3.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聘用人员可转入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也可加入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女性聘用人员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学校不负责解决其住房。 七、劳动争议处理 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各中层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定聘用的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九、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