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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2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1:3的比例掌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兼任。

第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间,可数次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用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

(二)在管理期间,可参加专门面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在推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八条  省直八部门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积极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进修的机会和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共事的平台,促进他们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8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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