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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质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资料和大宗的学生生活用品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 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 ,成员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纪委、工会、教代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批、决定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成员由监察审计处、纪委、财务处、工会、教代会负责人组成,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全校招标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报告工作。

4. 招标单位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填写《项目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二),提出评标专家建议名单,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等工作。

6. 凡使用学校拨款、科研经费、横向经费、自筹经费等的物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等达到招标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时,招标项目必须是列入计划并通过学校立项批准,经费已落实的项目。

7. 按省、市要求组织的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学校组织的招标参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可采取委托校外招标机构公开招标和校内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能公开招标的不采用邀请招标,能邀请招标的不采用竞争性谈判,金额较小的和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采购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具体方式由招标单位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10万元以下物资设备采购由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审定,超过以上金额的项目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标工作必须主动接受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范围和金额

1. 单项合同估价1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工程5万元以上的地质勘察、设计、监理和由我校采购的材料、设备等。

2. 单项合同估价5万元以上的修缮和安装工程。

3. 单台件3万元以上或同批次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4. 单项估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拆除或物品出售等项目。

5. 一次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教材、图书、学生生活用品等项目。

三、招标工作程序

1.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性质组成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和草拟招标书,填写《项目招标申报表》,报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审批。招标文书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招标时间、招标形式、评标办法等。

2.经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招标单位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已审批的招标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书和组织开标会等工作。

3. 招标单位项目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评标专家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超过实际参加人数的一倍以上),报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审批确定评标委员会人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纪委、监察审计处人员不担任评标委员。

4. 对有必要考察的项目,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可组织考察,考察人员一般不要直接与投标人接触,也不能接受投标人的宴请和任何馈赠,考察人员一般不担任评标委员。考察人员要负责任地向评标委员会介绍考察情况。

5. 评标专家名单由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在开标前二至三天通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在开标工作前半天通知评标专家。并通知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派人参加,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评标、定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或采购合同。

四、招标原则及要求

1.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工作小组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坚持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评标程序和定标应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工程主管人员、物资设备采购人员、评标专家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加竞标的项目,上述人员应回避;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该招标的不经招标或不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和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漏标底,招标走过场。

3. 学校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要以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利益为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规避招标,在招标过程中损害学校和群众利益。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或审签,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5. 建设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和执行实行终身责任制,凡参与了相关项目的组织、论证、评标、审批、经办、监督的人员要对该项目终身负责。

五、都江堰分校、水稻研究所、小麦研究所适用本办法,各校办企业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校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5年4月27日



 




 
四川农业大学招标领导小组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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